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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OLIVIA MAREQUE”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时间:2026-03-20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莱尔·卡斯塔诺·阿隆索委托,对孙岩指定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的第73386440号“OLIVIA MAREQUE”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本案中,被申请人除多次、多类别恶意复制、摹仿申请人显著性较强的知名品牌商标外,名下商标还多与他人显著性较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如与埃及珠宝品牌完全相同的“AZZA FAHMY”商标、与英国女式西装和时尚品牌完全相同的“LAURA PITHARAS”商标、与瑞典口腔护理品牌完全相同的“AUREZZI”商标、与法国珠宝品牌完全相同的“DJULA”商标等。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上述所列商标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进行答辩并举证。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一)“OLIVIA MAREQUE”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使其已经成为了西班牙知名品牌。并且,该品牌不仅获得了西班牙王室的穿戴宣传,而且其销售领域也已经及于被申请人所在地(广东省)。被申请人完全能够知晓申请人的该品牌,而其作为商标抢注人,却对申请人品牌进行多次、多类别、重复性抢注。可见,被申请人复制、抄袭、摹仿申请人品牌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对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应当进行严厉打击,对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二)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46件商标,涉及第3、9、10、14、18、21、25、33、35、43类,共十个类别,作为一个不知名的个体工商户,同时运营如此多不同文字构成的商品和服务品牌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经营所需,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


(三)被申请人除抢注申请人品牌商标外,名下商标还多与他人显著性较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涉嫌复制、模仿、抢注他人显著性较强知名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