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对广州奕冰商贸有限公司指定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的第36291757号“GARRICK”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与他人商号及知名品牌相近,包括“DUFONTE 杜芳特”商标、“纪希琳”商标、“NIXOID”商标、“GICILINE”商标、“ROMIA”商标、“REXHEP REXHEPI”商标等。被申请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可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牟取利益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一)“GARRICK”是申请人打造的手表品牌,而且“GARRICK”商标并非固有的英文单词,而是由申请人臆造而成的词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臆造性,若非刻意摹仿很难设计出如此相同的商标标识。被申请人时隔五年后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了重复注册,可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反复抢注是为了规避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被申请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进行恶意注册的商标抢注行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二)被申请人除了抢注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外,还对其他国外知名品牌进行了抢注,其中尤其包括国外知名手表品牌,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商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