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派缇普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黄美云指定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第73087205号“PETITE PLUME”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一、本案异议人提供PETITE PLUME品牌官网信息页、PETITE PLUME品牌产品宣传册、异议人与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贸易往来留存文件及翻译件等证据材料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PETITE PLUME”作为商标在“睡衣”等商品上在先使用,被异议商标与之字母构成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来自于异议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人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
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73087205号“PETITE PLUME”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