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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代理“BRACA-SPORT”商标异议成功
时间:2023-11-09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立陶宛和匈牙利某体育有限责任公司LIETUVOS IR VENGRIJOS UAB "BRAČA-SPORT"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肇庆市锦龙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2372267号“”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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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RAČA-SPORT”作为异议人字号同名主打的品牌,已于2002年1月15日进行了国际注册,且领土延伸至中国,并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中国大陆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有较高影响力。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公司注册证、异议人官网截图及翻译信息、异议人2016年参加中国福州皮划艇(静水)锦标赛相关参赛与我国奥运冠军刘浩等留影信息、国际知名皮划艇选手相关媒体报道信息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英文字号“BRACA-SPORT”在运动器材行业内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独创性的企业英文字号“BRACA-SPORT”字母构成相同,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处运动器材行业,如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使用,更加大了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人“肇庆市锦龙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运动器材领域的企业,基于从属行业的先天便利条件,明知在皮划艇领域内他人显著性较强的知名品牌商标或运动冠军名字,而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商标,具有借助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而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恶意误导我国公众对其名下商标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带动了不良社会风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当被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2372267号“BRACA-SPORT”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