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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代理“MIB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时间:2023-11-09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从2011年就开始打造的系列商标。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外观展现、代表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完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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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显著部分及呼叫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中含有明确的英文“MIBER”,对应的中文音译词汇为“米宝尔”,该商标以“米宝尔”进行呼叫。引证商标中含有明确的汉字部分“法朗莎”,该商标以“法朗莎”进行呼叫。

2、从外观分析: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文字两部分相互独立,两部分呈上下结构排列,层次分明,清晰明了。图形部分整体背景轮廓呈现黑色正方形,内部以白色镂空的形式设计出了三条线条以及一个规范的圆形。其中,三条白色镂空的走势从右上角到左下角逐渐变细,图形整体从左上到右下依次变大,形似从右上角射出的具象光线,从右上角一直贯穿到左下角,贯穿图形整体。右下角有一个白色镂空的圆形。图形部分是由不同的平面几何图形拼接而成的。文字部分位于商标标识的下方,以全部小写的形式呈现,以规范字体书写,是消费者的主要识读部分。因此,申请商标整体设计十分规范,给人以板正端庄的视觉感受,便于消费者的识读与记忆。引证商标中的图形与文字部分融为一体,文字寓于图形之上。图形中的白色镂空部分从左侧向右延伸,是四条极细的线条,并未延伸到背景图形的右侧边缘,倾斜幅度较小。文字部分位于四条白色线条的下方,英文部分以首字母大写,其他字母小写的形式呈现,整体以花式字体书写,呈现出一种强烈的国际风格。汉字部分以手写体的形式,给人以亲近之感。

3、从含义分析:申请商标中的英文“MIBER”取自其申请人“米宝尔发展股份公司 DESARROLLO MIBER SA DE CV ”的企业商号,对应的中文音译词为“米宝尔”。因此,申请商标直接指向的是申请人本身。引证商标直接以汉字“法朗莎”为含义的核心,是一个臆造性的中文词汇,本身并无特定含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