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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BAMBU BABY”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时间:2023-10-10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美竹有限公司BAMBU LLC委托,对合肥立湘商贸有限公司指定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的第48775521号“BAMBU BABY”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案情简述:

商标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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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完全构成高度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二、被申请人为特定领域内的职业抢注者,专注于抢注国内外婴童用品行业内、他人显著性较强的知名商标,名下几十件商标被不同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并且本案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品牌,也进行了多类别多次的复制、模仿、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其名下注册的第48770571号商标、第48773640号商标提出异议,现决定书已出,对上述两商标不予注册。

三、被申请人为特定领域内的职业抢注者,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8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包括“牛听听”、“WUBBANUB”、“RAYQUEEN”、“SQUAREB PANDA”、“SNUGGLE ME”、“GRABEASE”、“TWISTSHAKE” 等多件与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贵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实难认定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属于善意。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权利人的利益。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