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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DOTTY FISH”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时间:2023-04-26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海伦·查普曼Helen Chapman委托,对王蒙萍指定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第45174357号“DOTTY FISH”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案情简述:

商标对比图如下:

图片
一、“DOTTY FISH”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早已于2010年1月25日在英国成功注册,并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中国大陆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有较高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上完全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DOTTY FISH”商标,将完全高度近似的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两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有其他国外知名品牌。被申请人注册他人商标而不使用的行为,挤占了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四、本案中申请人“DOTTY FISH”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若非刻意摹仿是很难设计出如此“雷同”的商标。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五、被申请人抢先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更容易导致混淆误认、误导公众;其淡化混淆和不当攀附他人较高知名度的行为,其不当吸引消费者行为会给市场内其他诚信善意的经营者带来不公,会损害其他不特定市场竞争者诚信经营利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更破坏了商标法防止混淆、保护诚实信用劳动的基本宗旨,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