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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THE WEE BEAN”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2-04-20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委托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最终维权成功。


▌案情简述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其以文字“THE WEE BEAN”为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商标中起到修饰性作用,并不是商标的主体。


商标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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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由英文“THE WEE BEAN”及图形构成,图形只起背景、修饰性作用,故,申请商标中的其他元素,即英文元素“THE WEE BEAN”便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1、2为纯图形商标,因此,引证商标1、2的显著部分均为“图形”。


经查询,申请商标“THE WEE BEAN”为“小豆子”之意,此外,申请商标设计灵感来源于婴幼儿的乳名,申请人想通过申请商标“THE WEE BEAN”品牌与世界各地的新生儿分享喜悦和幸福。引证商标1、2为纯图形商标,经查询,并未查询到相关使用情况,故,引证商标1、2无明确含义。


申请商标整体上以一个可爱和快乐的小婴儿为吉祥物,且在实际使用“婴儿”图形以黄色描绘,并绘有着红润的脸颊和一颗象征纯洁和幸福的心。其整体色调简洁,配色舒适,具有美感。引证商标1由图形构成,如同站立军姿的白胖子,双手下垂,双脚并立,双眼目视前方。引证商标2图形似一个欢快跳舞的人,手舞足蹈,并面带微笑。


二、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在第24类别上存在明显的共存情形,但是引证商标1-2均已成功注册,且共存于市场多年,并未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从而可以充分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共存于市场同样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三、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虽然都含有图形要素,但是其图形的设计来源明显不同。且申请商标由英文及图形组成,其英文“THE WEE BEAN”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图形仅仅起背景、修饰作用,且整体占比很小,并不影响商标整体的识别。此外,由上文可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含义或者外观上有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


四、请人与引证商标1-2权利人的主营产品不同,其相应的消费领域与消费群体也会存在明显的不同,而且,三者在地域上也没有交集,公众没有同时接触各商标的可能性。故,申请商标在实际中使用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五,综上,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申请人秉承诚信经营的理念,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大量使用申请商标标识,已被公众广泛知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的显著部分、代表含义以及外观展现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完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