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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代理“SAMANTHA SUNG”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2-04-01

申请人萨曼莎·宋SAMANTHA SUNG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委托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最终维权成功。


案情简述


商标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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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高度独创性与不可复制性。申请商标以标识固有英文“SAMANTHA SUNG”为显著识别部分与呼叫内容。引证商标单一图形构成,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在呼叫上,因公众理解不同,故其呼叫并不明确。


申请商标以标识固有文字“SAMANTHA SUNG”为显著识别部分,含义明确指向性强,标识中图形起背景、修饰作用,是围绕下方显著识别文字设计而成,下方文字“SAMANTHA SUNG”内容取自申请人名字,具有明确的指代性。下方文字的首字母双“S”设计而成,有黑色长方形背景轮廓的修饰,阴影部分似是笑哭的倒立卡通笑脸,整体图形形似汉字“金”设计,给人一种欣喜、希望、富贵之感;


而引证商标单一图形,图形取自该注册人名下注册商标“沙龙岛”及“SHALONDAO”首字母“S、L、D”,整体具有明确的指代性。图形融入字母“S、L、D”并含有“银杏叶”图形设计元素,整体图形呈现似是一颗枝叶繁茂的银杏树生长在半圆的栅栏内,给人一种清新、护卫、安全之感。


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不同的出处与代表意义,构图细节及整体外观呈现区别明显,根本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商标的图案部分仅仅起到装饰作用,在商标中的显著性较弱。双方商标在整体含义、呼叫和外观上差别明显,完全符合上述审查标准但书部分所述情形,据此应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三、申请人“Samantha Sung”以姓名长期主打服装品牌,将大胆而独特的印刷设计与现代女性剪影相融合。申请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完全符合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认定标准。该品牌自上市以来,并受到广大消费者所喜爱,频繁出现在国外各大网页上,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公众知晓程度高。


四、综上,申请商标含有的图形元素,在整体标识中仅起到修饰、背景作用,基于申请商标中固有的显著识别文字,使得申请商标与单一图形呈现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显著,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