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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代理“JIAMOSE”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2-04-01

申请人舜煌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委托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最终维权成功。


案情简述


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实际对应汉字“加摩仕潤滑油”,在本案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进入我国,并在“润滑油”领域内极具美誉度,为我国同行业及广大汽车领域相关公众所高度认可,此次申请商标完全是处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应当予以一定的保护。


二、申请商标“JIAMOSE及图”实际对应汉字“加摩仕潤滑油”,在本案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进入我国,并在“润滑油”领域内极具美誉度,为我国同行业及广大汽车领域相关公众所高度认可,与引证商标“STIER及图”整体区别显著,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构图及外观上区别显著,根本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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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JIAMOSE及图”,以标识固有文字“JIAMOSE”为显著识别部分。基于国人对汉字的偏爱,申请商标在实际呼叫中以汉字“加摩仕潤滑油”为呼叫。引证商标包含明确的文字内容,整体标识以文字“STIER”为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内容。


申请商标来自于我国台湾地区,系申请人长期主打“润滑油”品牌的对外形象展示,更是申请人于2006年就在我国大陆地区申请并早就注册系列品牌商标的延续,此次申请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保护目的。并且,申请商标霸气、立体、挺拔的形象更具立体感,与引证商标在构图细节、整体外观设计及含义均区别明显。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JIAMOSE”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STIER”在整体含义表达、指向性上也完全不同,根本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相关规定: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商标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所融入的“牛”图形在整体标识中仅起到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而该图形为固有动物,不应为一家所独占。


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的设计理念、来源出处、表达方式、呈现效果完全不同,整体风格迥异,图形要素为常用图形、并非整体标识的显著识别内容,仅起到装饰、背景作用,其存在并不影响其整体标识的可区别性作用。


四、综上所述,申请商标“JIAMOSE及图”实际对应汉字“加摩仕潤滑油”,在本案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进入我国,并在“润滑油”领域内极具美誉度,为我国同行业及广大汽车领域相关公众所高度认可,与引证商标“STIER及图”整体区别显著,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构图及外观上区别显著,根本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