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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受客户委托对“PEACE SPORTS”商标提异议维权成功
时间:2022-03-22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兹对经商标局 2020-1-20 初步审定的,刊登于总第 1680期《商标公告》上,申请人名义为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指定在第 12 类商品上申请的第 39850434 号“PEACE SPORTS”商标提出异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决定:第 39850434号“PEACE SPORTS”商标不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在先商号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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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PEACE SPORTS”与异议人企业商号实质性近似、与异议人长期主打品牌、域名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必然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相联系,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曾与本案被异议人有贸易往来,其系异议人在我国的生产商之一,明知异议人的主打商标品牌,将高度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两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以注册。


三、被异议人除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近 200 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异议人大量注册他人商标而不使用的行为,挤占了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当被核准。

 

四、综上所述:

被异议商标“PEACE SPORTS”与异议人企业商号实质性近似、与异议人长期主打品牌、域名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必然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相联系,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异议人曾与本案被异议人有贸易往来,其系异议人在我国的生产商之一,明知异议人的主打商标品牌,将高度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两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以注册。被异议人除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近 200 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异议人大量注册他人商标而不使用的行为,挤占了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当被核准。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异议人恳请商标局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异议材料及证据,依法对被异议人恶意注册的 39850434 号“

PEACE SPORTS”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 39850434号“PEACE SPORTS”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