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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代理客户商标异议请求维权成功
时间:2022-03-22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2020-11-27初步审定的,刊登于总第1721期《商标公告》上,申请人名义为泉州市永春县心梦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指定在第27类商品上申请的第47589105号“TiiPii bed”商标提出异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该商标注册,方圆嘉禾代理客户异议维权成功。

 

商标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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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理由:

 

“TIIPII”商标是异议人所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品牌,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在中国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注册的第015083405号“图片1.png”商标选用相同的英文字母设计,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作为商标抢注人,除将被异议商标进行抢注外,被异议人还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人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挤占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并且造成对他人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当被核准。

 

“TIIPII”系列品牌商标经过异议人的长期推广已形成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被异议人在完全知晓异议人“TIIPII”系列品牌商标的前提下将被异议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异议人恳请商标局依法撤销被异议人的第47589105号“TiiPii bed”商标注册,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方圆嘉禾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